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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智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本件保證書原本到院,並於期日當庭勘驗證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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