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智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戊○○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本件保證書原本到院,並於期日當庭勘驗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