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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上訴人
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三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萬捌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9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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