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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75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75號

原告
台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被告
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原住台北市○○○路○段191巷25弄3號
被告
華科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輝律師
複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複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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