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66號
- 上訴人
- 乙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零壹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零壹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