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更㈠字第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更㈠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昱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更㈠字第二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備註│├──┼────────┼───────┼─────────┼─────────┼────┼──┤│1 │摩言國際股份有限│摩言國際股份有│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叄千萬元 │未 載│ ││ │公司 │限公司 │ │ │ │ ││ │侯旭峯 │ │ │ │ │ ││ │李偉弘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