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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八號

聲請人
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熙俊
代理人
陳欣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參仟伍佰伍拾貳元│AG三八八七五三│││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四││├─┼─────────┼─────────┼───────────┼────────┼────────┼──┤│2│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陸萬參仟元 │AG三九○一七八│││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九││├─┼─────────┼─────────┼───────────┼────────┼────────┼──┤│3│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肆仟肆佰柒拾柒元│AG三九○一七九│││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三││└─┴─────────┴─────────┴───────────┴────────┴────────┴──┘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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