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八號
- 聲請人
- 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熙俊
- 代理人
- 陳欣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參仟伍佰伍拾貳元│AG三八八七五三│││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四││├─┼─────────┼─────────┼───────────┼────────┼────────┼──┤│2│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陸萬參仟元 │AG三九○一七八│││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九││├─┼─────────┼─────────┼───────────┼────────┼────────┼──┤│3│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肆仟肆佰柒拾柒元│AG三九○一七九│││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