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0號
- 聲請人
- 和豐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F0;~T48┌────────────────────────────────────────────────┐│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號 │ │ │ │(新台幣) │ │├──┼─────────┼────────┼────────┼───────┼─────────┤│1 │和豐國際行銷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萬華│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參萬貳仟參佰陸│NC0000000││ │限公司乙○○ │分行 │ │拾壹元 │ │└──┴─────────┴────────┴────────┴───────┴─────────┘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