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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五號

聲請人
鈿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鈿強實業有限公司 │萬泰商業銀行忠孝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柒拾肆萬參仟壹佰伍│AB二一七0四四│ ││ │甲○○ │行 │ │拾陸元 │六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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