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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六號

聲請人
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F0;~T48┌────────────────────────────────────────────────────┐│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號 │ │ │ │ (新台幣) │ │├──┼─────────┼────────┼──────────┼─────────┼─────────┤│1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山│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貳拾捌萬零柒佰參拾│PC0000000││ │司 林瑞岳 │北路分行 │ │貳元 │ │└──┴─────────┴────────┴──────────┴─────────┴─────────┘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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