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三五號
- 聲請人
- 喆立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二一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1 │根基營造股│萬通銀行│九十二年八│壹拾捌萬貳│AK四四五│ ││ │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月二十八日│仟柒佰元 │七四六五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