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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八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八一號

聲請人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及同年四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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