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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二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二八號

聲請人
鋐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八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伍拾肆萬參仟壹佰捌│AJ四0七四七一│ ││ │司 謝子仁 │行 │ │拾貳元 │七 │ │├─┼─────────┼─────────┼───────────┼─────────┼────────┼──┤│2│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壹拾肆萬參仟參佰參│AJ四0七四三五│ ││ │司 謝子仁 │行 │ │拾陸元 │八 │ │├─┼─────────┼─────────┼───────────┼─────────┼────────┼──┤│3│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玖拾陸萬陸仟捌佰陸│AJ四0七四三五│ ││ │司 謝子仁 │行 │ │拾壹元 │六 │ │├─┼─────────┼─────────┼───────────┼─────────┼────────┼──┤│4│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貳拾萬參仟貳佰壹拾│AJ四0七四七一│ ││ │司 謝子仁 │行 │ │玖元 │九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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