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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二號

聲請人
今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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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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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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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銀行信義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陸萬陸仟零參拾捌│HY00八二九0│    │
│  │                  │                  │                      │                      │元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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