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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四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四三號

聲請人
亞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三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永穩企業有限公司 │誠泰商業銀行五常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壹拾貳萬玖仟壹佰陸│HC三六七七一七│ ││ │陳志明 │行 │ │拾元 │九 │ │├─┼─────────┼─────────┼───────────┼─────────┼────────┼──┤│2│永穩企業有限公司 │誠泰商業銀行五常分│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陸萬壹仟捌佰參拾元│HC三六七七一六│ ││ │陳志明 │行 │ │ │一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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