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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盧彥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七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七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號│                  │                │                  │                      │                │                        │
├─┼─────────┼────────┼─────────┼───────────┼────────┼────────────┤
│1│黃茂生            │台北商業銀行股份│陸仟肆佰捌拾肆元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SU一0三五七三│六                      │
│  │                  │有限公司松隆分行│                  │                      │四              │                        │
├─┼─────────┼────────┼─────────┼───────────┼────────┼────────────┤
│2│黃茂生            │台北商業銀行股份│陸仟參佰肆拾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SU一0三五七三│七                      │
│  │                  │有限公司松隆分行│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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