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七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七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號│ │ │ │ │ │ │ ├─┼─────────┼────────┼─────────┼───────────┼────────┼────────────┤ │1│黃茂生 │台北商業銀行股份│陸仟肆佰捌拾肆元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SU一0三五七三│六 │ │ │ │有限公司松隆分行│ │ │四 │ │ ├─┼─────────┼────────┼─────────┼───────────┼────────┼────────────┤ │2│黃茂生 │台北商業銀行股份│陸仟參佰肆拾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SU一0三五七三│七 │ │ │ │有限公司松隆分行│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