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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二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二二號

聲請人
叢林音樂錄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習賢律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葛納蘭影片有限公司│中興商業銀行和平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陸萬參仟元 │AOT0000000 │ ││ │ │行 │ │ │ │ │├─┼─────────┼─────────┼───────────┼─────────┼────────┼──┤│2│希望工程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壹拾萬肆仟參佰柒拾│ZP0000000 │ ││ │司 │愛分行 │ │元 │ │ │├─┼─────────┼─────────┼───────────┼─────────┼────────┼──┤│3│革命製作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東台北│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壹仟元 │WYAA0000000 │ ││ │ │分行 │ │ │ │ │├─┼─────────┼─────────┼───────────┼─────────┼────────┼──┤│4│雷宮製作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大安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拾萬柒仟貳佰柒拾│GC0000000 │ ││ │ │ │ │元 │ │ │├─┼─────────┼─────────┼───────────┼─────────┼────────┼──┤│5│雷宮製作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大安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壹拾萬零捌佰元 │GC0000000 │ ││ │ │ │ │ │ │ │├─┼─────────┼─────────┼───────────┼─────────┼────────┼──┤│6│普羅影視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松山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壹拾萬伍仟元 │BR0000000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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