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七號
- 聲請人
- 立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備 註 │ │號│ │ │ │ │ │ │ ├─┼─────────┼────────┼─────────┼───────────┼────────┼────────────┤ │1│綠葉設計工程有限公│台北銀行嘉興分行│壹仟貳佰陸拾元 │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LL三二一三九0│ │ │ │司李嘉明 │ │ │ │二 │ │ ├─┼─────────┼────────┼─────────┼───────────┼────────┼────────────┤ │2│精威機電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忠孝路分│參仟壹佰伍拾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UA三九九六一二│ │ │ │童拱照 │行 │ │ │一 │ │ ├─┼─────────┼────────┼─────────┼───────────┼────────┼────────────┤ │3│普榮事業有限公司林│華僑銀行大安分行│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AA一八九一一0│ │ │ │勝雄 │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