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八八號
- 聲請人
- 超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二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敏誠實業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貳萬壹仟肆佰零參元│AK四七七一三七│ ││ │陳榮銘 │份有限公司安和分行│ │ │一 │ │├─┼─────────┼─────────┼───────────┼─────────┼────────┼──┤│2│金字成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參│AK四六六六七九│ ││ │ │份有限公司安和分行│ │元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