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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七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七六號

聲請人
和元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七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世峰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忠興分│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 │陸拾柒萬元 │0000000 │ ││ │ │行 │ │ │ │ │└─┴─────────┴─────────┴───────────┴─────────┴────────┴──┘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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