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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林惠瑜姜悌文姚念慈

  • 原告
    甲○○即羅氏企業社法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0號 聲 請 人 甲○○即羅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姚念慈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羅氏企業社 甲○○│華南商業銀行東臺北│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二萬元 │JC六一七六0七│  │ │ │ │分行  │           │ │一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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