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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二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二二號

聲請人
川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玉蘭
代理人
黃鴻川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二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明助水電材料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貳萬零玖佰肆拾貳元│PN0六四四四四│ ││ │司 陳明傳 │行 │ │ │五 │ │├─┼─────────┼─────────┼───────────┼─────────┼────────┼──┤│2│彭秀順 │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貳萬參仟元 │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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