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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謝碧莉呂淑玲林晏如

  • 原告
    甲○○田珈瑋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田珈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 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六紙,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 字第五二五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登載於新聞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九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求為宣 告該證券為無效之判決等語。 三、本件證券經公示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二五 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應堪採信。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林晏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1│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九三四七七─四 │壹 │壹仟 │ ├─┼───────────────┼──────────────┼───┼──────┤ │2│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NX─一六五一○─○ │壹 │陸拾柒 │ ├─┼───────────────┼──────────────┼───┼──────┤ │3│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NX─二一九一五─八 │壹 │壹佰參拾伍 │ ├─┼───────────────┼──────────────┼───┼──────┤ │4│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二八四八二─五 │壹 │伍拾參 │ ├─┼───────────────┼──────────────┼───┼──────┤ │5│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三四八七二─二 │壹 │貳佰參拾伍 │ ├─┼───────────────┼──────────────┼───┼──────┤ │6│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四一七一○─二 │壹 │貳佰伍拾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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