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三七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田珈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六紙,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二五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登載於新聞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九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求為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之判決等語。
三、本件證券經公示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二五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應堪採信。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1│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九三四七七─四 │壹 │壹仟 │ ├─┼───────────────┼──────────────┼───┼──────┤ │2│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NX─一六五一○─○ │壹 │陸拾柒 │ ├─┼───────────────┼──────────────┼───┼──────┤ │3│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NX─二一九一五─八 │壹 │壹佰參拾伍 │ ├─┼───────────────┼──────────────┼───┼──────┤ │4│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二八四八二─五 │壹 │伍拾參 │ ├─┼───────────────┼──────────────┼───┼──────┤ │5│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三四八七二─二 │壹 │貳佰參拾伍 │ ├─┼───────────────┼──────────────┼───┼──────┤ │6│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四一七一○─二 │壹 │貳佰伍拾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