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二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二二號
- 聲請人
- 聯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二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聯星國際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貳萬伍仟貳佰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忠孝分行 │ │ │ │ │├─┼─────────┼─────────┼───────────┼─────────┼────────┼──┤│2│聯星國際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柒萬貳仟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忠孝分行 │ │ │ │ │├─┼─────────┼─────────┼───────────┼─────────┼────────┼──┤│3│聯星國際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壹拾捌萬參仟陸佰壹│0000000 │ ││ │ │限公司忠孝分行 │ │拾伍元 │ │ │├─┼─────────┼─────────┼───────────┼─────────┼────────┼──┤│4│聯星國際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柒萬貳仟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忠孝分行 │ │ │ │ │├─┼─────────┼─────────┼───────────┼─────────┼────────┼──┤│5│聯星國際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貳萬玖仟伍佰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忠孝分行 │ │ │ │ │├─┼─────────┼─────────┼───────────┼─────────┼────────┼──┤│6│聯星國際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參萬壹仟玖佰伍拾元│0000000 │ ││ │ │限公司忠孝分行 │ │ │ │ │├─┼─────────┼─────────┼───────────┼─────────┼────────┼──┤│7│聯星國際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參仟參佰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忠孝分行 │ │ │ │ │├─┼─────────┼─────────┼───────────┼─────────┼────────┼──┤│8│聯星國際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捌萬參仟貳佰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忠孝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