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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六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六七號

聲請人
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六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   │
│號│         │        │         │           │        │            │
├─┼─────────┼────────┼─────────┼───────────┼────────┼────────────┤
│1│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台北銀行世貿分行│壹萬捌仟元    │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TW三四五七八五│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
│ │限公司 乙○○  │        │         │           │二       │            │
├─┼─────────┼────────┼─────────┼───────────┼────────┼────────────┤
│2│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台北銀行世貿分行│貳萬柒仟元    │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TW三四五七八三│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
│ │限公司 乙○○  │        │         │           │○       │            │
├─┼─────────┼────────┼─────────┼───────────┼────────┼────────────┤
│3│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台北銀行世貿分行│玖仟元      │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TW三四五七八五│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
│ │限公司 乙○○  │        │         │           │三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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