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八號
- 聲請人
-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鴻
- 訴訟代理人
- 吳純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附表編號1之支票)、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表編號2之支票)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 票 號
1 利統股份有 第一商業銀行 92、5、8 貳萬伍仟元 LT0000000
限公司
2 同右 同右 92、6、8 同右 L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