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一四號
- 聲請人
- 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一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參仟參佰陸拾元 │AX三五八三五六│ ││ │甲○○ │行 │ │ │七 │ │├─┼─────────┼─────────┼───────────┼─────────┼────────┼──┤│2│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玖佰貳拾元 │AX三五八三五六│ ││ │甲○○ │行 │ │ │九 │ │├─┼─────────┼─────────┼───────────┼─────────┼────────┼──┤│3│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陸仟捌佰壹拾肆元 │AX三五八三五七│ ││ │甲○○ │行 │ │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