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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盧彥如薛中興唐于智
  • 法定代理人
    鄭國雄

  • 原告
    芃昕興業有限公司法人張世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芃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雄 代 理 人 張世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薛 中 興 法 官 唐 于 智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一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大安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貳萬壹仟捌佰元 │IF五00八一二│ │ │ │ │ │ │ │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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