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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七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七六號

聲請人
嘉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房憲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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