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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吳青蓉
  • 法定代理人
    戌偉章

  • 當事人
    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偉竹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八號 聲 請 人 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偉章 代 理 人 陳偉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六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誠達鞋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世貿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陸佰元 │CF0二九五二五│ │ │ │司 │行 │ │ │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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