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七號
- 聲請人
- 貫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寶昌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圓山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七日 │壹拾陸萬捌仟元 │AA九五八八0九│ ││ │司鄭書鎮 │ │ │ │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