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一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二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環鵬汽車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貳仟伍佰元 │AH0一七九二九│ ││ │司陳宗仁 │行 │ │ │一 │ │├─┼─────────┼─────────┼───────────┼─────────┼────────┼──┤│2│環鵬汽車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 │捌仟陸佰陸拾元 │AH0一七九二一│ ││ │司陳宗仁 │行 │ │ │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