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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8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除字第3816號

聲請人
華昕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於支票號碼「VW0000000」聲請除權判決,本院亦宣告支票號碼「VW0000000」之票據無效,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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