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8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除字第3816號
- 聲請人
- 華昕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於支票號碼「VW0000000」聲請除權判決,本院亦宣告支票號碼「VW0000000」之票據無效,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