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二號
- 聲請人
- 錸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普司特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至│ │參佰 │參拾萬 │ ││ │ │八九─ND─0000000 │ │ │ │ │├─┼───────────────┼──────────────┼────┼───┼────┼───┤│2│普司特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至│ │壹佰陸│壹拾陸萬│ ││ │ │九0─ND─000二五一 │ │拾伍 │伍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