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四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四五號
- 聲請人
- 南科聯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四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新加坡商飛迅捷股份│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壹萬伍仟肆佰參拾伍│0000000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行 │ │元 │ │ ││ │ 黃仁傑 │ │ │ │ │ │├─┼─────────┼─────────┼───────────┼─────────┼────────┼──┤│2│新加坡商飛迅捷股份│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陸仟柒佰柒拾參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行 │ │ │ │ ││ │ 黃仁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