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三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三一號
- 聲請人
- 炫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貞芳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三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新店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陸仟零壹拾玖元│IC0六三七七四│ ││ │司 │ │ │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