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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三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三一號

聲請人
炫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貞芳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三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新店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陸仟零壹拾玖元│IC0六三七七四│ ││ │司 │ │ │ │一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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