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五一號 聲 請 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三崧貿易有限公司呂│台灣銀行龍山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肆萬貳仟元 │AE0一七四七五│ │ │ │麗華 │ │ │ │三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