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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八號

聲請人
優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八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郁弘股份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南│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0000000 │ ││ │邱弘茂 │京東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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