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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六號

聲請人
景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誠泰銀行五常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HC三六七三0一│ ││ │司 │ │ │拾肆元 │七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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