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八號
- 聲請人
- 新壢電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光生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所為之除權判決,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除權判決附表中關於「SA0五00一七」之記載,應更正為「SA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除權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