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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九號

聲請人
大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公祥貿易有限公司 │台銀世貿中心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伍萬陸仟柒佰元 │AE0八七一0八│ ││ │ │ │ │ │七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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