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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上訴人
原告
新加坡商福聯盛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間因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一號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陸萬

陸仟叁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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