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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上訴人
新加坡商福聯盛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送達,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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