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二四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新加坡商福聯盛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十
九萬六千二百四十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三千三百二十九萬七千九百五十六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十萬五千零四十元,原告尚有八千八百元之裁判費用
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