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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二四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盧彥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新加坡商福聯盛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十

九萬六千二百四十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三千三百二十九萬七千九百五十六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十萬五千零四十元,原告尚有八千八百元之裁判費用

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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