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102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Glory Faith Shipping Ltd. Kon 法定代理人 甲○○○ ○○○ Kon 被 告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壹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壹仟壹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