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立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上訴人
- 弘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上訴人
- 同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大桃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上訴人
- 宗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上訴人
- 大鴻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訴人
- 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統宇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8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