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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謝碧莉

  • 當事人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郭宏義律師 古嘉諄律師 被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複代理人  乙○○  同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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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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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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