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郭宏義律師 古嘉諄律師 被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複代理人 乙○○ 同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