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參 加 人 東急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參 加 人 美商優比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許純菁律師 被上訴人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九樓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末尾中關於「刑事第四庭」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四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