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 參加人
- 東急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 參加人
- 美商優比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慶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純菁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九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九樓
- 訴訟代理人
- 蔡玉玲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末尾中關於「刑事第四庭」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四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