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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周玫芳唐于智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參加人
東急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參加人
美商優比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純菁律師
被上訴人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九樓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九樓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末尾中關於「刑事第四庭」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四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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