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 再審原告
- 千森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權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祺英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零貳佰肆拾玖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謝碧莉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