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謝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
千森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權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祺英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零貳佰肆拾玖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謝碧莉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