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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張靜女
  • 法定代理人
    黃秀貞

  • 上訴人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五號 再審原告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貞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七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徵再審 之訴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 條準用同法第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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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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