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六號
- 再審原告
- 宜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育華
右再審原告與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二四○號事件再審原告提
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